深圳市人民政府日前印发《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结合《广东省跨国公司总部能级奖励实施细则》(粤商务规字〔2025〕3号)、《广东省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落户奖励实施细则》(粤商务规字〔2025〕2号),主要新增2条奖补措施,即《实施办法》第17、18条,其他条款基本不变。新增条款后,《实施办法》共包含五个方面22条措施,增加内容具体如下:
1.支持总部提升能级。对于2025—2027年间,经认定的广东省外资跨国公司中国区总部、亚太区总部、事业部全球总部,且上一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家给予最高8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落户。对于2025—2027年间,经深圳市外资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每家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属于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且上一年度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再叠加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合计给予最高6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支持政策。
《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深府规〔2024〕6号)同时废止。按照深府规〔2024〕6号文规定申请相关资助的事项,在本办法生效后未完成资金审核及拨付的,其政策依据仍为深府规〔2024〕6号文。



































